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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护心理委员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 :2020-02-01 浏览次数:545



心理工作的伦理守则

遵守专业伦理是保障心理工作者和援助对象权益及福祉的前提,也是一切心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提出了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的伦理总原则,具体到心理援助实务中,初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为所当为:避免产生剥削关系

    心理援助中的“剥削”,是指心理工作者为了满足自己物质或心理上的需要,做出损害援助对象权益的行为,这与“善行”、“尊重”的原则背道而驰。业内有人呼吁心理工作者反思汶川地震心理援助工作中“防火防盗防咨询师”的现象。有少数人为了满足个人的“助人情结”、“练手”的需要、研究的目的、甚至经济或名誉上的利益,对灾民的心理援助变成实质的骚扰。

援助对象能否从中获益是心理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即便出于善意的动机,也应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尊重援助对象的需要。尤其在当前的疫情下,对医疗援助、物质救援的需要比心理援助更为迫切,或许“不打扰、不添乱”也是一种善行。

第二、为所能为:在胜任力所及范围内工作

    专业能力再强,也可能出现无法胜任的情况。一旦意识到出现了自身能力难以应对的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督导或进行转介,并坦诚向对方说明情况。这体现了专业伦理中“责任”及“诚信”的原则。

    此次疫情中,心理工作者不宜单独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应加入正规的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既保护自身安全,也能更便利地实施督导、转介以保证工作质量。这也是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在《给全国心理咨询师同仁的倡议书》中所提倡的。

    由于心理工作者自身也是此次疫情的受影响者,因此需时刻关注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例如自身是否出现明显的焦虑,或者感到耗竭,以及自身状况对援助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积极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

    心理工作者的责任还体现在专业知识的科普中,例如帮助民众认识到疫情引发的适当恐惧或焦虑都是正常的,甚至是能引发自我保护的必要反应,或什么样的反应需要进一步的心理干预等等,增强民众对自身心理状态的科学理性的认识。

第三、有所慎为:保密与知情同意

    在心理援助工作中,应谨慎对待涉及保密与知情同意的问题。未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保护好对方的隐私也是一种剥削,例如出于炫耀的目的把援助对象的感谢信、留言等发布在社交网络上,或未经援助对象同意将其案例详情用于宣传、教学。

    此外,在进行疫情有关的心理援助时,有可能出现涉及公共安全而需保密例外的情况,心理工作者应从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及时、坦诚地告知援助对象有关的保密要求。或者,心理工作者为了尽快“改善”来访者的当前情绪状态,给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保证等,这从长远看剥夺了援助对象心理成长的机会,也损害了他们知情同意的权利。

第四、为其所为:尊重自主性

    有些心理工作者助人心切,急于使用一些刚学到的技术用于改变援助对象的“症状”,或者急于给出指导性建议,或者草率地对援助对象进行分析。

    每个个体的成长轨迹、生活阅历、人格构成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尽管面对同样的疫情威胁,每个人的具体心理健康状况和内在特点仍然是不同的,心理工作者在使用技术、给予指导、进行分析时,应避免把援助对象变成心理技术的“小白鼠”,或者给他们贴上不必要的标签。很多时候,支持与抚慰、理解与尊重、倾听与共情性比各种炫目的技术更能让他们获得帮助。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故事的作者,倾听和共情仍然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心理援助方式,通过恰如其分的提问调动来访者内在的潜能和力量,是尊重自主原则的体现。

第五、为能久为:持续学习

    伦理规范中的“公正”原则要求“防止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因此,心理工作者需要持续学习,以拓宽视角、精进技能,方能更大限度地减少偏见和技能不足的限制,如参加培训、实习、督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