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按吸纳就业的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大中专毕业生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县(区)毕业生工作机构,咨询电话:见“漳州市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省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市级孵化基地评审根据当年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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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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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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