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修订了《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告教学工作部。
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6月26日
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系批准后,由系报教学工作部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连续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参军”,下同);
2.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入学。
(二)保留入学资格应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
(三)经学院审查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参军,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主动向学院申请入学。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方可向学院申请入学;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退役后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须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须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须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须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须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学工作部复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户口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学生应当按时持相关证件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学籍卡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除公共选修课外,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以最高分记录,但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学籍卡。学生毕业时,学籍卡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归入学院档案室。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核方式应在课程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及时告知学生。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要增加笔试时间的,应经系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网络课程考核参照网络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不单独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由系(教研室)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比例,申请课程改革、考试改革的可适当调整比例。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学生未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以0分计。
第十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1.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注:绩点以0.1为最小单位,当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GPA)=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组同意,可通过体育保健班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在教务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应随《教师教学手册》一并保存。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课程成绩评定后,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疑义,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并填写《学生查阅成绩审批表》,经系同意后提交教学工作部,由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转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相关人员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三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开考前提出办理缓考申请,经辅导员证实,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领导批准后,交系教学管理人员备案,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
实践环节(含实验)课程、公共选修课、补考课程、重修课程、不予补考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四条 旷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予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一)未参加考试;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三)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
(四)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补考
(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
(二)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作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可在下学期重选或改选;
(三)实践环节或实验类课程成绩不合格,不组织补考,须直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四)修读计算机一级、二级课程成绩依据全省计算机相应等级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如综合评定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合格,学院不组织补考,学生可通过重新学习后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直接报名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的方式修取学分,课程成绩以重修所获得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教师登记成绩时,补考成绩由补考卷面成绩与该生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原平时成绩按照原规定的比例折合而成。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除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任课教师都应对学生实行考勤登记,学生有事、生病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直接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对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其当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计入,并注明“旷考”或“违纪”、“作弊”字样,同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课程必修和选修
(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安排以学院编制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二)学生应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三)公共选修课是学院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学生自身素养而统一开设的综合素质类课程,是学院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艺术体育类三大类。
(四)教学工作部在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学生按学院规定进行选课,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记入成绩档案。凡有正当理由要求退选或补选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进行退补选,逾期不予办理。
(五)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是转入专业不需要修习的课程学分时,经所在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后,认定为相应类别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学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完成修读。因学籍异动在原专业年级未修,而现专业年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必须申请补修。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CET4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及雅思考试5.5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大学英语》后续课程免修。成绩按CET4分数*0.165换算(不保留小数),最高为100分;雅思5.5分、6分、6.5分的分别以80分、85分、90分计入。
(二)因转专业、转学、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在转入专业所修课程与原专业已修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相同或者相近,经相应系批准后可免修,成绩按原成绩记录。
(三)在本院学习期间提前通过国家或全省计算机统一考试,且考试语种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系批准后,成绩按相应统一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记载。
(四)参军学生退役复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取得学分。
(五)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
第二十条 课程免听
(一)参加课程补修、重修的学生,因课程冲突不能参加补修、重修课程听课,可申请部分免听(实验课、实践课程除外),申请免听学时原则上不超过补修、重修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课程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前一周报相应系批准。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他实践环节,并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
(四)每生每学期免听部分学时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2.实践环节(含实验)成绩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缺课、旷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实验课缺做实验或课程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缓考成绩不合格者;
6.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
7.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
(二)重修方式根据课程重修人数和开课情况来确定,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导读重修,重修课程不再安排补考。重修成绩记载时可参考平时成绩。
(三)对于因重修门数太多,确实无法跟原班上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原班课程,原已修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以不再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分认定
(一)在线课程
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二)交流学习
赴合作院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应尽量修读与本院同期开设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修读选修课。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分互认,记入学业成绩。
(三)重新入学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分互认,记入学业成绩。
(四)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其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是转入专业不需要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相同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按主管教育部门相关最新文件或者学院相关最新管理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仍能在本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兴趣和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符合申请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按主管教育部门相关最新文件或者学院相关最新管理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大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四)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六)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七)应作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文、理科专业不得互转;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因辨色力受限专业调整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因辨色力受限无法在录取专业学习的,应调整到无辨色力限制的专业学习。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转入相近专业;
(二)拟转入专业应在该生生源地招生专业的范畴内;
(三)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该生生源地的录取最低分;
(四)如学生希望继续留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由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对该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经审核认定可留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安排学生在不受辨色力限制的专业方向学习;
(五)如学生在其生源地招生专业的范畴内没有可调整专业等特殊情况,则需在学生申请,教学工作部审核通过的基础上酌情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转学原则上按主管教育部门相关最新文件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按教学工作部规定的时间向相应系提出申请,报送教学工作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后获批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三十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达七周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四)符合创新创业休学条件的学生,结合创业需要,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与学院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后,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校学生参军,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超过二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六)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七)学生保留学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离校,保留学籍期间需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复学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填写《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复学审批表》,持有关证件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在校学生参军,退役后应在1个月内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说明复学时间。未按期(退役后两年内)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申请复学时,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对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各系教学管理人员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供学业预警名单,报备教学工作部,经教学院长批准,由辅导员及时告知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业预警不属于处分行为,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编入下一年级
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大一学生第一学期结束后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一学期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学期跟班试读。一学年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一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或重修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每年10月份统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已修读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不需再修读。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规定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或重修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50学分及以上者(每年10月份统计)。
(二)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报教学工作部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为7年,专科起点二年制本科为3年。
符合创新创业休学条件的学生,其学习年限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一年。四年制本科学习年限可延至8年,专科起点二年制本科学习年限可延至4年。
参军学生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毕业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十一条 结业
(一)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学生提出申请,经系批准,未取得学分课程可参加重修并考试,若成绩合格获得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肄业
对学习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部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农大金山教〔201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