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质量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学院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一)促进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评价原则
坚持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严肃性,评价实施过程的规范性,数据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教学文件准备情况等。
四、评价对象
每学期所有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五、评价体系及综合评价结果
评价体系由学生评价、教师评价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是对所学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师评价由学院评价和各系评价组成,学院评价包括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院教学督导组评价;各系评价包括系负责人和同行(指同一系部教师)评价。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由学生评价数据均值(A)和教师评价数据均值(B)组成,其中学生评价占60%,教师评价占40%。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0.6A+0.4B(A、B满分均为100分)。
六、评价等级的划分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Y)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评价等级分值情况见下表。
评价等级 | 综合评价结果(Y) |
优秀 | Y≥90 |
良好 | 80≤Y<90 |
合格 | 70≤Y<80 |
不合格 | Y<70 |
七、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生评价由教学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学生评价情况由教学工作部负责反馈到各系,各系通知任课教师。
(二)学院评价由教学工作部负责督促实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所在系。
(三)各系评价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每位任课教师被评价次数不少于5人次,承担多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至少有一门课程被评价。
(四)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结果差异较大、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结果单项不合格的任课教师进行跟踪了解,查找原因,并及时和学院沟通,督促整改提高。
(五)教学工作部负责汇总学院所有任课教师每年度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及综合评价结果,填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登记表》存档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任课教师所在系。
(六)教学工作部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各种形式的评价进行统筹安排和督促落实。
八、奖惩办法
(一)每年度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二)凡连续三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各类奖励评选中优先考虑。
(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教师职务评聘。
(四)凡三年内有两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要取消其授课资格,并调离教学岗位。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