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10〕4号
第一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价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系系主任等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常务副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在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学工作部部长担任。
(四)各系可设立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可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进行论证;
(二)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进行指导;对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制定等进行指导和咨询。
(三)受学院委托,评议和推荐教学改革项目立项与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指导、监督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研究;评议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教材以及其他各类教学奖励;参与评议教学质量监控效果、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等。
(四)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及评议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学院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他们为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出贡献。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