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室是学院实施教学工作的重要场所,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严格教室管理,科学合理地调配、使用教室,提高教室的利用率,同时为师生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教学场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室的使用
第二条 教学部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各类教室的宏观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未经教学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擅自调换或租借。
第三条 教学部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安排教室。在教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满足教学计划内的教室需求。分配教室时,主要根据教室的利用率、教学班数量和对教室的具体功能的要求加以协调,充分合理使用现有的教室。
第四条 全体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和教学部的调度使用教室。
第五条 各单位临时使用教室,如补课、开会、党团活动、集体学习、社联活动等,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3天向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16K纸),由教学部负责登记、协调安排,并开具统一的教室使用通知单,通知教室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举办带有商业性质的讲座、培训班、辅导班等,使用教室的须由举办单位向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教室使用手续。
第七条 临时教室只限于经批准的指定用途、地点和时间使用,不得转借或挪作它用。
第三章 教室的文明管理
第八条 进入教学楼应遵守门卫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
第九条 文明守纪、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公共设施。
第十条 教学区为教学及学生学习的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准在教学楼内高声喧哗、唱歌、跳舞、高声放收音机、踢球、打牌、下棋、兜售物品。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学楼内及教室内举行各种形式的聚会、晚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教室内的一切公物都是为了保证教学所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出室外,更不得移做他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
第十三条 不得在教学楼内烧火、放烟花或带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教学楼及楼口、楼道停放任何车辆或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教学区内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不健康图片;张贴标语、海报应在指定的地点,并及时拆除。
第四章 教室的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教室的日常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
第十七条 教室锁匙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教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学部提供的课表开关门,未经后勤服务中心许可严禁乱配或转借钥匙。
第十八条 教学楼管理室为教师提供粉笔、黑板擦、麦克风等公共物品。
第十九条 爱护教室内公物,不得损坏遗失,若有发现缺失及不安全隐患,请各位师生及时向管理室反映,以便及时修理、添置,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室的使用管理由教学部负责解释,教室的文明管理、服务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