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09] 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院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有颁发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单人单桌要求,由监考人员指定位置(或按考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桌面的指定位置,供监考人员核查。未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电子视听、通讯器材等带进座位。凡携带上述物品者,在考试开始前,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地点,同时做好本座位及相邻座位的清场工作。
第五条 发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专业、年级及学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应先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解答,但对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不作任何解释。
第六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考试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的要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
第七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及时交卷,在监考人员许可后才能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章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传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有关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评卷教师判定并经系(教研室)、教学部审定属于作弊雷同卷的;
(十一)经考试组织部门会同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属于作弊的。
第三章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初次的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或涉及金钱交易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考生考试并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规的纸质材料应由考生签字后上交、用于违规的工具,应予暂扣或没收。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条。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送教学部。教学部按此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部接到考生考试违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委托考生所在系(教研室)送达考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考生本人拒绝签收告知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须二人)在告知书存根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考生本人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之内,由考生本人采用书面形式到教学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在听取考生陈述和申辩后,教学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考生本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考生本人,无法送达考生本人的由所系(教研室)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考生指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生对学院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按《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校内各种各类考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考场规则及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