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对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的管理,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范围和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指对外交流学习,指由学院派出的学生到其他大学学习,一般学习期为1学期或1学年,或我院学生参加短期境外交流课程学期项目等。
2.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院签订校、院(系)际交流合作协议的大学或单位。
3.接受学校课程应基本符合我院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4.参观实习、文化交流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社会实践类课程分值2学分。
5.学生个人申请或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须在教学工作部备案,所赴学校和单位原则上应符合第二条的要求;若无备案或接受学校不符合相关要求,交流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二、课程学分认定基本程序
1.提交交流学习拟选课程表。学生离校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交流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院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习计划,书面填写拟选课程表并提交所在系和教学工作部批准备案。其中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系进行审定,选修课程及其他课程由教学工作部进行审定。
2.交流学习拟选课程表的修改及补充。学生抵达交流学校后,因故需改变拟选课程,应在交流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在系和教学工作部的审定后修改拟选课程表。
若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与提交的学习计划不同,应在返校后办理学分对接时,由本人向所属系、教学工作部提交相关课程认定及替换的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大纲、简介和使用教材等信息。经系、教学工作部审查签字后,认定课程替代关系。
3.学生需在离校前到教学工作部办理交流离校手续,返校后办理返校复学手续。
4.学分认定申请需在交流项目结束,返校后第一个学期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三、成绩记载与学分转换方法
1.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课程学分互认申请。学生填写“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连同对方学校提供的正式课程表原件及相关课程介绍等材料,提交给本专业学籍管理人员。开课系、教学工作部负责审核。
2.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全部以原有的名称、学分、成绩记载入学生学籍档案。认定学分参照我院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6学时对应1学分。
3.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经开课系、教学工作部审核后,较我院同专业开设的相同或是相近的,直接互认学分;不相同的,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是公共选修课成绩。
四、同一项目学分认定需一次办理完成。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