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12〕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学士学位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组成人员15-25人,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并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学工作部,以下简称院学位办)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学院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
2、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3、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和其他事项,对申诉、异议进行复核;
4、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5、组织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审核
申请学士学位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弹性学制年限(四年制本科为七年)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环节,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2、符合本实施细则总则第二条规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专业学制年限内受行政处分后,表现良好,无再发生任何违纪行为,经学院考核合格者,其中,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或受留校察看已结束察看期者,须符合综合测评排名居本专业年级前60%以内的条件。
第六条 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自愿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2、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校内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3、艺术类学生只需参加校内英语或其他语种的二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英语专业《英语》课程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自愿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2、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校内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省计算机一、二级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应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计算机一、二级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艺术类学生只需参加省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应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本细则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