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11〕36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四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和“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四周内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系提出,并填写《学生查阅成绩审批表》,经系同意后提交教学工作部,由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转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相关人员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要增加笔试时间的,应经系同意,教学工作部批准并备案,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
第七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不单独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上述各部分比例。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公益劳动、专业劳动等)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程合格。
第九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给一次重修的机会,原则上安排跟班重修。属于公共基础课且有20人以上的可组班重修,在假期进行。重修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挂科考试。补考成绩原则上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也可参考平时成绩。重修按实际成绩记载。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作成绩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除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任课教师都应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有事、生病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事假3天、病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辅导员审批;事假4-7天、病假8-15天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备案;事假8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系审核,教学工作部同意后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结束考试,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部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后提出缓考申请的,按旷考论处。
对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其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无效的课程,以“0”分计入,并注明“旷考”或“违纪”、“作弊”字样,同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第三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十二条课程选修
(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安排以学院印制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学科要求及本人的志趣选读。
(二)学生应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缓修,一般一学期修读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是学院为本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但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选修。
(四)公共选修课由教学工作部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学院规定进行选课,经教学工作部审核后通知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予办理。
(五)学生应当修完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其中原则上应修:2学分艺术体育类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6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指文科,含经管类学生),6学分人文社科类课程(指理工科类学生),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记入成绩档案。
(六)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而转入专业又不需要修习的课程,可顶替相同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以对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课)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经教学工作部和学院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该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并给予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的应补做,合格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没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
(三)学生已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且所通过的计算机二级课程为本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计算机二级课程,经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后,成绩按省级考试成绩记载。
(四)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获准参加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选修公共选修课时,因课程安排冲突而无法全部听课的,可以申请免听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公共选修课部分学时。
(二)课程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前一周报教学工作部批准。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他实践环节,并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
(四)每生每学期免听部分学时的课程最多不超过3门。
第十五条课程重修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1、实验课缺做实验或课程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门课程缺课、旷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规定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1、经补考后,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必修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新生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允许给予跟班修读);
2、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
(三)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原班课程,原已修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不需再修。
(四)在计算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分时,体育课、公益劳动、专业劳动、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课)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入学期总学分和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位居该专业年级前15%的;
(二)确有专长(如:获省级及以上单科竞赛奖励),转到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但若该学期必修课有两门及以上门数不及格的或有两门及以上门数缓考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
(五)二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在国家专业目录中的同一学科大类内(即二级类)转专业,若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在当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报送教学工作部审核,经学院研究同意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7周以上的,必须休学;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叁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持有关证件,经教学工作部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后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学院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弹性学制年限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休学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系报教学工作部审核,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学院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学生指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依据《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或教学、生产及毕业实习擅离岗位(一天按6学时计),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毕业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所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四年制本科年限为7年)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根据《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2006、2007级本科学生根据原招生规定执行)。
(二)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结业
(一)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内经学生提出申请,系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每门课程允许有二次参加考试的机会,若成绩合格并获得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部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农大金山教字〔2009〕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