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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6-05 浏览次数:464

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12〕43号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

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原则上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条凡我院学生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顽强的毅力。

第三条创新训练项目申请对象为我院学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申请对象为我院学生团队,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条申请者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团队成员须在项目完成后才可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间:每年3-5月。

第七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项目申请者填写项目申报书,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分别由学院教学工作部、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2、学院分别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3、经评审后予以立项公布,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费及使用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

1、福建省教育厅专项资金支持;

2、学院配套经费。

第九条 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由学院负责审批。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经费应按照学院相关的财务报销规定进行使用。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小型仪器购买、资料、实验耗材、设备维护、论文发表、调研差旅等,不得用于业务招待、劳务、酬金、奖金、捐赠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报销时须经项目对应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经办人必须为教师。

第四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学院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由学院分阶段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学院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或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对参与创业实践的学生,还须聘请企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成立创业实践顾问团,并从校内外遴选一批造诣较深、社会联系广、经验丰富、敬业奉献的专家组成服务团,为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大学生提供实用的技术咨询、项目带动、智力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开展到中期时,应向学院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学院将中止对项目的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学院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将适时开展参与计划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交流活动,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创新训练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十九条 严禁将已有成果作为项目申报或剽窃他人成果。否则,在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同时,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凡参与计划的学生在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考核,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完成后参加人员分别获得4、3、2个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准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学院依据项目所属科类给每位指导教师计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文经类8课时、农科类12课时、工科类16课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校内外创业实践平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