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规章制度  教学实践
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6-05 浏览次数:290

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07] 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如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考核标准等,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做好实验记录,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充实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做好科研实验服务工作。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毕业论文(设计)的科研实验任务。

第八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院及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人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 办法的程序,由学院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建设规划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规,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手段不合格的实验室,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我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条例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和对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学院将定期开展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学院投入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职责,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为学院或上级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按照学院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二十七条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闽人发[1998]91号文件《关于转发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在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