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士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存在的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办学特点,特制定本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我院全体学生,所有申请我院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行为要求: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不得有抄袭、请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等任何有关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真实性、诚信度负监督责任。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认定
第四条 本处理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通过网络、粘贴广告等形式发布购买或出售学位论文信息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活动或组织他人参与学位论文买卖活动者。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学位论文非自己亲自撰写而由他人代写者,或为经济利益为他人代写论文或组织团伙开展论文代写业务者。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含以下几种情况:
1.论文被他人举报,经查实,属于使用他人正式在书籍、报刊杂志、网络上正式发表的作品原文,或使用他人论文内容一次性连续超过300字但未加注明者;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30%者或者经学院查重发现重复率超过30%者。
2.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
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
作了简单调整者。
(四)伪造数据的,含以下几种情况:
1.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研究数据。
2.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
3.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伪造注译和参考文献或捏造事实、所引用文字与参考文献不符。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凡在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过程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经过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具体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属于在读学生的,同时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后经审查存在学位论文严重作假行为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对于本单位教师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日常事务由教学工作部负责执行。
第十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调查和评判,最终给出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调查认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学位论文作假者(学位申请者或论文指导教师)作出相关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将在决定后五个工作日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报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已有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