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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6-05 浏览次数:428

闽农林大金山教字〔2009〕1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质量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学院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院配套和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创新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教学名师奖励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等。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实践经费和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实践经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项目研究实践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如,实验仪器设备费、实验室修缮费、设备维护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教学基本文件修订费、会议费(含咨询费、论证费、教学研讨费、评审费、鉴定费等)、调研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教材编写、试题库建设、研讨与人员培训、多媒体课件、网络课件、网络课程等选购或制作、录像制作、网络教学资源更新与维护、其它直接或间接的费用支出等。

(二)项目管理费,指学院管理部门为管理质量工程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质量工程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调研、会议、交流、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占项目总经费的3%。

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地方(省)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分资金来源编制质量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院质量工程年度预算应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项目年度预算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资金全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结束,学院财务部门要及时将质量工程各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及所有资金渠道的总资金支出情况,报送省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院上报决算及资金总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工作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或管理不善等情况,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为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学院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各项目所在系、部审批各项支出,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务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和审核,各项目所在系、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修缮等按学院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专项建设经费一般不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相机等固定资产,确为项目建设需要的,一个项目仅限购置一套。劳务加班费等支出不高于建设总经费的10%。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外,其它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单笔经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须经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须报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学院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部、财务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