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2010年,经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学院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2011年起学院在福建省本二批次招生。2012年,学院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依据,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院中文全称“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简称“农大金山”。英文全称“Jinshan College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JSCFAFU”。学院域名:www.diversity-studio.com
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邮政编码:350002。
第四条 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较强适应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学院由福建农林大学与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举办。福建农林大学主要以学校名称、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办学合作方主要以货币资金作为办学出资参与办学。
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抽逃办学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福建省教育厅为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与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学院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全日制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立足福建、面向全国,服务新福建建设、服务行业发展的定位,按照“工学类专业控制发展、管理类专业优化发展、农学类专业特色发展、艺文类专业积极发展”的思路,重点发展工学、管理学,协调发展文学、艺术学、农学、经济学,形成具有学院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结构。
学院可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定。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招收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质量立校的办学方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理念,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拓展产学研结合新途径,努力创新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13人,由福建农林大学代表、办学合作方代表、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党委书记、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代表由各方分别推选。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设秘书1-2名,由董事会委任。办公室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董事会议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含招生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若董事本人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董事权利。
董事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定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授权代表、记录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福建农林大学代表、办学合作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由各方分别推举。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行政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院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院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院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监事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并行。院务会是学院办学活动的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决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晋升;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审核师生员工的各种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院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务会由院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组成,党办、院办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院务会由院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处理院长职权规定的事项。院长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院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作出会议决定,其他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院长可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召开院务会,讨论研究学院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院长经董事会同意,由学院聘任。副院长在院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教学和其他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含学生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列事务在提交院务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评审推荐增设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指导实施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教改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教改项目);
(五)沟通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及其议事规则组建、运行。
学院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系主任、人事和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1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院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政策;
(二)组织制定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提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院聘任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应聘人员须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学院授予的职权,制定议事规则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学系或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系或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学系或二级学院是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做好教职工的考勤、考核与管理;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做好党建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部,依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教学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课程建设,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二)负责教师培养;
(三)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工作。
(四)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实验中心、信息中心、综合档案室等教学辅助单位,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单位依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类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撤销,或者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应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事务公开制、效能问责制等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原则,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建立中国共产党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由福建农林大学党委选派。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确保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保障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党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委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工作规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方案;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其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交流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进行聘用、考核、培养、晋升、奖惩等。
第六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未经批准不在校外兼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依规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与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院务会研究可予以解聘。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均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七十五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学院将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名取自举办者“福建农林大学”和学院法定住所所在区域名称“金山”。
学院校名字体采用毛泽东手书体,取自毛泽东生前的墨宝。
第七十九条 学院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上半部由“金山”两字拼音的首字母“J、S”组成了一座高耸入云的山峰,下半部由一颗幼苗、一本书及河流组成,幼苗取自福建农林大学校标,既揭示了学院与校本部一脉相承的深厚渊源,又代表学院将在农林大的关怀与支持下茁壮成长;外环上方是毛体的校名,下方是学院英文名称。院标色彩以深海蓝和火焰黄为主色调,蓝色寓意知识海洋的广博;朝阳般绚丽的金黄色象征着学院发展的无限生机和进取精神。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博学 笃行致远”。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长宽比3:2的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缀黄色校名,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歌另定。
第八十三条 学院以获准设立并开始招生的年份2006年为建校年,校庆日暂定为10月13日。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四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八十八条 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