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各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合同管理归档规范化。
第五条 学院对外事务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外签署的书面合同。
本办法中的“承办单位”是指代表学院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及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的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有效地管理合同,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院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院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涉及学院形象、名誉的合同;
(四)院级涉外合同;
(五)学院认为其他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签订合同须经学院的法律顾问审核,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凡合同内容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需事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
第八条 学院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定专人管理合同档案等工作。下列部门和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的业务性合同实行归口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师资业务培训、教材出版,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著作出版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转化)、划转等合同管理;
(二)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学院与国(境)外合作与交流等合同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劳动人事、人才引进等合同管理;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修缮施工、后勤保障服务,资产管理,消防、安防、校园安保等合同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物资设备(含服务)采购等合同管理;
(六)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及公章管理,制定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督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规范订立、履行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收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收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收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与审核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严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起草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对条款的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草拟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核实其自然人身份证明);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合法性及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承诺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审查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审核办法,并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重大合同、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承办单位组织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学院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会审,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学院合同经承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审核程序后,由承办单位持合同和合同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必须由学院院长或经学院院长授权的代理人(除科技项目合同外,一般合同代理人原则上应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在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代表学院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学院下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填写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专人保管学院公章,经审批并由学院院长或学院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文本方可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院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监督承办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有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或对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四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承办单位应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处理合同纠纷时,学院院长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凡需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验收,对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因情势变更、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需要变更合同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八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程序与范围与原合同一致。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学院所持有的合同原始文本不得少于三份,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自留存一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留存。
第三十一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对每份合同进行编号,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合同编号格式为:部门全称首个字母(如教务处为“jwc”)+年份+序号。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度合同管理台账的电子版报学院办公室汇总,台账至少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我院签约人、签约时间等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三)按规定应经审核而未审核擅自签订合同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单位或个人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不按时归档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丢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内现有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