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提高学院办学治校的法治化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闽教法〔2017〕3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院聘请的、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三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院办公室内设立法律事务室,具体执行学院法律顾问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院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院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院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院委托,参与学院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院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院及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院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院及师生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学院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聘任
第六条 学院法律顾问可从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法律专业毕业的在职教职工中遴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
(四)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是在福建省连续注册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在职教职工,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曾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2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
(二)学院发布招聘公告,由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等应聘人员针对学院法律顾问职责提供应聘说明,应聘说明应包括专业法律服务资质、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相关典型案例等;
(三)学院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及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应聘人员、应聘机构及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院与受聘的专家、执业律师(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学院应予解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需报学院批准。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主要服务形式有:
(一)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二)帮助学院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
(三)就学院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或转让商标专利提供咨询意见;
(四)就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五)以学院名义起草函件,代学院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六)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七)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八)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九)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案件的诉讼、仲裁等个案代理法律服务,由学院与代理方另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及形式。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院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院有关会议。
(六)有权向学院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维护学院的最大利益;
(三)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院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除特别约定,无权要求学院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以外任何其他款项。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六)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院;
(七)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院秘密;
(八)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九)不得以学院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顾问服务费
第十五条 学院聘任的法律顾问,按下列标准给予服务费:
(一)法律专业毕业的在职教职工:学院视其当年教学任务量,适当减免其工作量,或支付其法律顾问服务费(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院参考当年福州市律师收费标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上诉服务费不包括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个案代理的费用。对学院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代理事务,学院若委托法律顾问办理,则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并签订代理协议或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