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实施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院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一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院信息;
(二)协调管理和维护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院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院信息;
(三)对本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院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院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院办公室受理、答复本院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学生干部聘任情况,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情况,学生发展党员和评奖评优情况,就业信息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情况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站;
(二)文件、简报等公文;
(三)教代会、学代会或教职工、学生大会等会议;
(四)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七)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定期对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以一定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信息的形式;
(四)获取信息的用途。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转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回复、提供。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汇总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教代会负责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代会代表、工会代表、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者上级有关机关举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开设意见箱,及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顺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