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金山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27   信息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由院领导、办公室、党务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7名、学生代表4名。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以下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四)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九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进行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材料应当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批准,委员会主任回避由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工作;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等复查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予以保密,委员应当在复查结论上签名。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必须参加),会议决议事项,应有参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一)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公告;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听证请求的,在请求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委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纪律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拟订。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记录需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拟定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体会娱乐(中国)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闽农林大金山学〔2016〕7号)同时废止。